5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教育委員會聯合發布《教育培訓行業廣告發布重點內容提示書》,提示15條廣告規則,提醒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及廣告發布者,在發布教育培訓類廣告時應注意的一系列問題,其中包括:
資質審核,主體真實性、辦學資質齊全等
禁止不實宣傳、誘導消費,如禁止故意制造渲染焦慮情緒、夸大或編造政策變化用語、誘導取代義務教育、不符合考試/學制內容
禁止保證性承諾用語,如禁止保過、保過班、速成、逆襲
廣告代言人、廣告投放場景等方面規定,如禁止出現教師形象(包括演員扮演角色)、學員現身說法、“命題組”,禁止在校園內、教輔材料、校車等場景投放廣告等。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也發布培訓機構廣告發布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發布教育培訓廣告應具有相關資質和許可證。
(一)公辦教育機構(包括學前教育、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機構)在本市媒體發布教育培訓招生廣告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人事部門或者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的文件;
2.高校發布“在校內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招生廣告,應當提交“學校非學歷教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同意發布廣告的書面意見。
3.高校發布“在校外舉辦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包括在高校校園外與其他辦學機構或單位的合作辦學)招生廣告,應當提交校外辦學點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教學點備案證明。
(二)民辦教育機構在本市媒體發布教育培訓招生廣告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其中,開展學歷教育、學前輔導、自學考試輔導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的民辦學校,提供由本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開展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應提供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
3.區、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民辦學校廣告備案證明材料。
(三)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在本市媒介發布教育培訓招生廣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并注明經營范圍為“教育培訓”
二、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3.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不得發布未經市教委認定的國際課程招生廣告,不得發布處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設國際課程的招生廣告。
四、高校所屬機構(二級學院、系、處,及校內其他部門)或個人,均不得以高校及所屬機構名義,面向社會舉辦(或與其他辦學機構合作舉辦)非學歷教育,也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單獨發布招生廣告。
從事基礎教育(小學、中學階段)的教學機構不得開展非學歷教育,也不得對社會發布非學歷教育招生廣告。
五、招生廣告中應當使用教育培訓機構的全稱或者規范的簡稱,各種不同類別的教育機構名稱不得混淆,如把“進修學院”簡稱為“學院”。不得將商標、企業標識混淆為教育培訓機構名稱,如“XX教育”、“游戲學院”、“動漫學院”、“影視學院”等。
六、招生廣告中不得對提高學習成績、通過考試以及就業等作出缺乏依據的承諾,如“保證三個月提高學習成績”、“簽約保過”(保證通過考試)等。廣告中不得以“定向就業培養”、“定向就業班”、“就業簽約班”、“崗前實訓”、“企業委培”等名義進行誤導宣傳。
七、招生廣告中涉及合作辦學內容的,合作各方均應具有合作辦學涉及的教育培訓辦學資質和教育培訓項目內容,如合作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培訓的,各方都要具備高等非學歷教育資質。
不得利用合作辦學的名義開展超出辦學許可證核準范圍的教育培訓類別和內容,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得利用合作辦學發布含有學歷教育內容的廣告,中等教育機構不得利用合作辦學發布含有高等教育內容的廣告,職業培訓機構不得利用合作辦學發布文化教育培訓招生廣告。
普通高校不得以合作辦學等方式委托不具備高等學歷教育的培訓機構開展委托招生、教學并發布招生廣告。
八、招生廣告中涉及學分置換內容的,應當取得高校同意置換學分的證明,廣告中應當清晰注明“XX課程可以獲得XX學校學分認可”,不能利用部分課程的學分置換謊稱可以獲得有關學校學位證書。
九、招生廣告中涉及提供外教服務內容的,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出具的允許校方聘請外籍專家的資質證明以及外籍教師的《外籍文化教育專家證書》。
十、招生廣告中涉及頒發境外學歷、證書等內容的,培訓機構應當具有中外合作辦學資格。
十一、招生廣告中涉及研究生培訓(包括MBA、EMBA、MPA等)內容的,培訓機構應當為普通高校以及國務院學位辦批準的教育機構(如中歐國際工商學院)。
十二、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得以“計劃外招生”、“招收(錄取分數)線下考生”等名義發布招生廣告,干擾國家正常學歷教育招生秩序。
十三、不具有教育培訓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告中以 “XX教育咨詢”的名義發布含有教育培訓活動內容的廣告。
6月4日,河北省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范,就教育培訓機構和廣告市場主體合法合規制作、發布教育培訓類廣告作如下提示:
一、教育培訓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3.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二、招生廣告中不得對提高學習成績、通過考試以及就業等作出缺乏依據的承諾,如“保證三個月提高學習成績”“簽約保過”(保證通過考試)等。廣告中不得以“定向就業培養”“定向就業班”“就業簽約班”“崗前實訓”“企業委培”等名義進行誤導宣傳。
三、不得發布含有“軟色情”內容的教育培訓類廣告。
四、不得發布含有假扮專家、教授、學者、外籍教師內容的,欺騙誤導青少年的所謂“名師”廣告。
五、發布教育培訓類廣告應具有相關資質和許可證。
六、不具有教育培訓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告中以 “XX教育咨詢”的名義發布含有教育培訓活動內容的廣告。
七、招生廣告中應當使用教育培訓機構的全稱或者規范的簡稱,各種不同類別的教育機構名稱不得混淆,如把“進修學院”簡稱為“學院”。不得將商標、企業標識混淆為教育培訓機構名稱,如“XX教育”“游戲學院”“動漫學院”“影視學院”等。